随着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发展,如今微信群为集体交流沟通提供了不少的便利,但另一方面其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也开始日益增多。日前,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个典型案例,均与微信群聊中辱骂他人等行为有关。
在这两件案例中,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管理的群中出现辱骂行为,是否应当向被辱骂者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。综合案件情况,一宗物业公司的相关群管理人员未及时阻止辱骂行为,被法院以“慢作为”及“不作为”为由判决承担责任;而另一宗在群成员骂人后及时劝阻,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,对此法院判定不需承担责任。
对此相关法律人员指出,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,同时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,须履行注意义务。其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,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,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,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。
事实上早在2017年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发布了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。其中规定,“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”,同时规定“互联网群组建立者、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,依据法律法规、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,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,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”。
而对于微信群主,根据网信办发布的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中显示,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,及时制止群内的违法行为。此外,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、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,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原则,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“通知-移除”规则。如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,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,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,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;如劝阻无效,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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